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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犯法吗?结婚证不是侵犯对方的许可证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4-21 11:05)    点击:90

婚内强奸犯法吗?结婚证不是侵犯对方的许可证

  据外媒报道,在法官确认印度强奸法律不适用于已婚夫妇之后,一名涉嫌对其妻子服用麻醉剂后实施强奸的男子被判无罪。

  女权活动家们说,该判决凸显印度法律的缺陷,这些法律在印度本应保护广大妇女(已婚妇女)不被强奸或其有权拒绝和丈夫做爱。

  最新案件中,女受害者声称她的婚姻是非法的,是被灌醉之后做了违背意愿的事。

  去年3月,名叫Vikash的男人把她带到新德里郊外的阿巴德一所登记处,在她不清醒的状态下强迫她在结婚证书上签字,后来又强奸了她,然后逃之夭夭。

  被告否认给原告服用麻醉剂或实施强奸,并称他们的婚姻是自愿的。婚后六个月当他们发生财产纠纷时,她才指控丈夫强奸她。

  在判决中,法官Virender Bhat表示:没有证据表明Vikash给他的妻子下药或强迫她嫁给他,但即使他强迫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印度法律,也不是犯罪。

  法院裁定:“女原告(妻子)和被告(Vikash)在法律上是合法夫妻,而且女原告(妻子)是成人,两者之间的性交,即使是强迫,也不认定为强奸,不能将罪行强加给原告。”

  一年前,因新德里公交车上团伙强奸和谋杀一名学生引起公众强烈抗议,印度政府修订其强奸法并加重判刑。但法院依然做出了上述的裁决。

  由大法官维尔马为首的委员会建议修订法律,并敦促政府对婚内强奸定罪。

  委员会在其报告中表示:“根据印度刑法,未经同意禁止发生性行为。然而强奸罪的一个例外就是未经同意丈夫对妻子实施性行为。委员会建议婚内强奸的例外应该被废除。婚姻不应该被视作准许无条件地实施性行为。”

  然而,由于担心这会助长虚假案件,并且还会损害常常基于两家庭之间金钱交易的包办婚姻制度,所以他的建议遭到拒绝。

  就此问题游说国会议员的妇女权利活动家兰加纳?古默里说:“婚内强奸在印度并非违法,这一切反映了妇女的地位。与其说作为伴侣结婚,倒不如说把我们捐赠给了婚姻。男人占据主导权,而且婚后不管他做什么都是可以接受的。”

  大作家及活动家兰加纳?古默里说,在印度就目前现状来说,法律对被丈夫强奸妇女没有提供保护,但可以干预家庭暴力案件。

  兰加纳?古默里说:“根据印度法律,法官所说的是正确的,但也是可怕的。对女人来说挨打更容易立案。如果一个女人在婚姻中多次被强奸,而其丈夫没有用极端暴力的话,在法律上她没有追索权,所以她也就无能为力。”

  男子“婚内强奸”妻子被判刑三年

  因父亲以死相逼,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居民程芳赌气和同镇男子吴滨领了结婚证,但始终未与其共同生活,不久还提出要离婚;好不容易抱得美人归的吴滨酒后越想越“憋屈”,竟强行与程芳发生关系……今年1月29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婚内强奸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事件:赌气出嫁女遭丈夫施暴

  2009年底,吴滨与程芳经人介绍相识,吴滨对程芳一见钟情,疯狂追求,但程芳对他却越来越反感。最终,吴滨博得了程父的欢心,程父逼女儿同意婚事,否则就寻死。程芳一赌气,想结婚后再离婚,让父亲为强加给她的婚姻后悔,遂与吴滨在2010年10月18日登记。领证当天,吴滨理所当然地提出同居,却遭程芳拒绝。此后,双方关系恶化,从未共同生活。

  2011年2月28日,程芳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但被驳回。双方均未上诉。当年10月28日,吴滨酒后想到从未碰过妻子,觉得“憋屈”,于是到程芳单位将她拉上出租车,带到自己住处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争论:“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

  事后程芳报警,吴滨被抓获。2011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准予程芳与吴滨离婚的判决。法庭审理中,“婚内强奸”是否成立却引发争论。有人说,因为夫妻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丈夫也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而且,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上诉,说明双方已恢复到正常的婚姻状态,所以吴滨有权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也有人说,虽然吴滨二人属于合法婚姻关系,但仅有婚姻之形,不具备婚姻之实,他们的婚姻名存实亡。在这种不正常的婚姻状况下,吴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让妻子精神和肉体承受巨大痛苦,应认定为强奸罪。

  判决:

  结婚证不是侵犯妻子的许可证

  据办案法官介绍,吴滨被以强奸罪定性,有几个理由。首先,双方虽然登记,但未过上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其次,强奸罪构成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包括婚姻内和婚姻外妇女,未排除妻子。再有,国内也有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先例。

  当婚姻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此时,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另外,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最后,强奸罪的客观方面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吴滨强行将妻子拉上车,后又用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其多处软组织挫伤及抓痕伤,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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