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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社会抚养费仍应共同分担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4-22 11:33)    点击:77

离婚后社会抚养费仍应共同分担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近日,宜兴法院对一起夫妻离婚后的社会抚养费追偿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其垫付的社会抚养费3000元。

  女子王某于2009年与男子方某相识恋爱,于2010年7月生育一子,后于2012年5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王某发现方某经常在外赌博且屡教不改,遂于2013年12月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两人协议离婚,儿子由王某负责抚养,方某承担抚养费。离婚后,王某带着儿子回老家生活,但在给儿子办理户籍登记手续过程中,当地计生部门指出王某生育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违法了计划生育政策,为此,王某缴纳了6000元的社会抚养费。事后,王某认为孩子父亲方某应当共同承担该笔费用,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负担一半费用3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父母双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进行生育,对该违法生育行为负有共同责任,故应共同承担社会抚养费。

  法官点评: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主体应当为父母双方,故社会抚养费亦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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