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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4-28 10:20)    点击:108

格式合同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

  【合同法案例】李女士价值2000多元的套裙被洗衣店损坏,对方却以洗衣单注明“赔偿不超过洗衣费的5倍”为由拒绝李女士的赔偿要求。双方打起官司,法院认为,洗衣单上注明的内容是洗衣店老板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法院判决洗衣店应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800元。

  格式合同是指条款固定、不可修改的合同。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一个相当特别的东西,也是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东西。它的诞生大概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初,当时很多人的确不知道合同为何物,格式合同也就应运而生。但几十年过去了,人们在商品社会的洗礼下,已经有了维护自己权利、平等进行商业活动的意识。可奇怪的是,格式合同不仅没有消亡,相反却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中。

  除了洗衣店以外,劳动合同、购车购房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贷款合同……各种各样的格式合同层出不穷。格式合同已经基本演变为强势机构(单位或大企业)欺负弱势个体(个人或弱小企业)的工具。换句话说,格式合同(条款)是与商品社会平等交易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格式合同一度是非常受欢迎的,因为它简单、易推广。但被忽视的一点是,一个行业中的企业往往达成默契,在格式合同中统一塞入明显有利于自己的条款。他们利用这一漏洞推卸责任,坑害消费者或合作者。如果有人对格式合同(条款)提出异议,他们往往会不予重视。这一点在银行、保险、电信等相对垄断的行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格式合同(条款)甚至会成为他们的谈判筹码。

  李女士是勇敢和幸运的。她选择了起诉,并且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但必须看到,李女士这样的人是少数,大多数被格式合同(条款)欺负的人都选择了忍气吞声。

  毋庸置疑,格式合同正在损害着人们的切身利益,也在破坏着商品经济的原则。很多人都会把格式合同(条款)同“霸王”二字联系起来。现在,应该是管理部门乃至立法者出面彻底废除格式合同(条款)的时候了。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在合同中出现的条款以外,其他条款都必须是可以更改的。如果对此存有异议,可以去查阅公司法,其中白纸黑字地写着:“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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