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法律风险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04-28 10:26) 点击:126 |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法律风险 一、规章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的规定,多处于各省市政府自行发文规定,部分市、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审批部门是地方农委或农工办,登记部门是地方民政部门,其性质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未经银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批,不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实际经营业务具有典型的金融特征。而农工办是农业主管部门,不具有专业性的金融知识,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农工办管理多限于机构审批,基本不涉及经营业务的开展、资金使用合规性等问题。由于金融监管部门对社团企业发展监管缺乏法律依据,造成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缺乏监管的现实状态。 二、缺乏专业知识人才,管理者并不具备成熟的金融知识和管理经验。 农民社员对事务的参与度不够,对自身权益保护不足,内部管理较为松散,经营者文化水平和法律、经营管理知识普遍较低,作为股东的农民社员法律意识淡薄。合作社属性被淡化,非法吸储的倾向非常明显。另外,合作社业务跨乡镇拓展亦累积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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