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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的创新 律师作用大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6-04-28 10:26)    点击:101

 农村金融的创新 律师作用大

  作为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成果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频频出现问题,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形同虚设,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资金安全和控制风险法律监管问题似乎成为了农村金融创新的一大挑战。

  据审计报告显示,在整个江苏,经登记备案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基础股金余额达到10亿元左右,吸收互助金余额超过50亿元,投放互助金余额接近50亿元。一位多年在江苏从事金融监管的资深人士说:“迟早要出事”,“出事是必然的,不出事反而不正常。”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来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006年12月,银监会亦曾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允许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

  由此可见,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法律定性。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弥补了农村金融的不足,为加快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缺乏专业的监管,很多地区的资金互助合作社出现了跑路、高利贷等苗头性问题,所谓的“山寨银行”成了一种高息纳储的类金融组织。在风险把控、制度管理上亦存在很大漏洞,风险隐患很大。

  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成立背景有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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