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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贷款“假离婚”丈夫丧失继承权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5-04 15:00)    点击:144

为了贷款“假离婚”丈夫丧失继承权  

今年48岁的陶先生是云南省会泽县人,1991年4月23日与彭女士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女儿陶倩。后两人在做生意时为了相互担保可以更顺利地办理银行贷款,原本和睦恩爱的陶先生夫妻俩经“高人”指点,于2008年11月1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人“离婚不离家”,一直居住在一起。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9月20日,彭女士因交通事故去世,没有留下只言片语。陶先生在以“丈夫”的身份办理了彭女士的丧葬事宜后,开始盘点彭女士留下来的遗产,包括现金、公积金和银行存款等,随后还支取了其中的7万元存款。自以为一切理所当然的陶先生万万没有想到,一直在农村老家生活的“岳母”朱大妈却一纸诉状将陶先生和外孙女陶倩告上法庭,要求与陶倩平分彭女士的遗产。

  经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定,彭女士遗留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现金等遗产共计15万余元,其中银行存款被陶先生支取7万余元,相关存折、银行卡都在陶先生处保管。

  法庭审理中,陶先生提出,他和彭女士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即便在二人为办理贷款而“假离婚”后,也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属于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彭女士抢救期间,他一直在医院照顾;彭女士死亡后,他妥善办理了相关善后事宜,这些都表明他就是彭女士事实上的丈夫。

  朱大妈却认为既然女儿多年前就与女婿办理了离婚手续,女儿的遗产就只有她和外孙女陶倩才能继承,陶先生则无权分割这笔遗产。

  经庭审调解无效,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决彭女士的遗产由朱大妈和陶倩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陶先生父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陶先生和彭女士2008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施行,二人未经合法登记结婚,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陶先生无权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同时有固定工作的陶先生也不符合按照法律规定“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可以酌情继承遗产的情形。遂判决驳回陶先生父女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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