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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养母要支付养女的抚养费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5-05 15:57)    点击:134

  夫妻离婚养母要支付养女的抚养费吗

  案情

  薛某于2008年4月与男子许某结婚,婚后为生计外出打工,一直未生育子女。 2013年10月经民政局批准收养5岁女孩小薇为养女,收养后交由许某父母照料生活。因常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且夫妻间常为琐事闹矛盾,加之无亲生子女, 2014年5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养女小薇随许某生活。之后许某因找薛某讨要小薇抚养费遭拒,将薛某告上法院。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收养的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许某与薛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民政部门共同依法收养女孩小薇,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便与小薇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关系不因养父母之间的离婚而解除。薛某仍对小薇负有继续抚养的义务。许某要求薛某给付小薇抚养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薛某的经济收入情况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法院酌定薛某每月给付小薇抚养费500元,直至独立生活时止。许某、薛某虽在协议离婚时未约定支付小薇生活费,但不影响薛某依法应承担的抚养义务。薛某称许某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并未约定其给付抚养费,且小薇非亲生,已归许某抚养,其无抚养义务等理由与法相悖,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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